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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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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属于经济犯罪吗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来源: 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丁一元律师,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抢夺属于经济犯罪吗

抢夺属于经济犯罪吗


此类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抢劫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1.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还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务、破坏生产经营。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自主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照实罪、消防事故罪。


3.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侵犯财产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二、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的行为。“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公然夺取”是区别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要界线。抢夺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指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抢夺救灾款物、军用物资,后果特别严重的等,则从重量刑。


三、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这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盗窃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偷窃小量财物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额大小的计算,应根据盗窃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根据销赃所得。行为人企图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仍应按盗窃罪处理。盗窃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窃罪。惯窃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盗窃次数多,数额大,并以盗窃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量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库、珍贵文物、重要军事物资、救灾物资数额巨大的,等等。


四、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点是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抢夺、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诈骗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骗取小量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诈骗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骗罪。惯骗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诈骗次数多,数额大,并以诈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诈骗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诈骗;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诈骗论罪。


五、敲诈勒索罪


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进行威胁讹诈,非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讹诈的内容是:如不满足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这个不利的行动,或是对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暴力;或毁坏被害人的财产;或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不让被害人实现某种正当要求。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前者是以将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相威胁,大多是事后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威胁讹诈也即恐吓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用价值。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生产的一种方法,应以破坏集体生产论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等。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大、损失严重、破坏手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抢夺等是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其与故意伤害罪又有一些区别,同时也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和知识链接。如果您还有一些私人疑问未解决,建议来进行在线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感谢阅读。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金融诈骗罪具体种类有:




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我国《刑法》分则在犯罪分类上坚持以犯罪客体为主,以行为和对象为辅的分类方法。在《刑法》分则各章的划分上以及同一章中各节同类犯罪的区分上都是以客体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而在同类犯罪中的具体个罪划分上则以行为和对象为划分标准。这种以客体为标准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对经济领域的划分。这一点从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每一节的设置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涉及到金融领域,第3章则有两节的规定,即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5节金融诈骗罪,对于这两节的罪名设置,有观点认为第4;节是明显按照客体标准来进行的分类,第5节则是按行为方式所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虽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都是发生于金融领域的犯罪,从广义来看都是对金融秩序的侵害,但是这两类犯罪之所以划分为两节,原因仍在于它们所侵害的客体是有区别的。金融秩序是一个相当大的范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直接管理,其行为直接违反了有关金融行业的管理规定,而金融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主流的观点认为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对于金融诈骗的行为而言,所涉及的并非对国家金融行业直接管理的侵害。因为金融诈骗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被欺骗的金融机构,犯罪行为直接挑战的是金融机构本身,金融机关在业务运作中往往有一套监管体系,所以如果说这类行为侵害到国家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金融管理制度,这样的侵害也只不过是在逃脱金融监管同时的一种间接性侵害,这点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直接针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因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类犯罪所涉及的主要客体实际上是金融秩序中的金融交易秩序。而在金融诈骗这一类罪中,所有的犯罪类型在行为方式上都具有欺诈性,因此对于具体个罪的划分,我国《刑法》实际上是以行为对象为主要的划分标准。


正是基于这种犯罪分类方法,使得即使是同样的犯罪对象,由于与不同的行为方式或不同的行为阶段相结合,就体现出了不同的客体价值,因而在犯罪的类型上就有了不同的归属。以金融票证为例,我国《刑法》中所涉及到的金融票证包括: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


《刑法》将以金融票证为行为对象的犯罪类型分别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的不同小节。在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中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该罪具有行为模式统一而行为对象多样化的特点,可见在立法技术上,对于此罪的设立以行为模式为基准。而在金融诈骗罪中则将金融票证进行了细化,分别规定了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和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尽管这几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有类似性,都是“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的”、“冒用……;”,但由于行为对象的不同而成立不同的罪名。可见这几个犯罪的设立以行为对象为准,如此立法的原因大概在于,以金融票证为行为对象的欺骗性行为,既存在相同的行为方式,也有各自不同的行为表现,且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行为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使得以行为模式为准的类型化相对而言不如以行为对象为准的类型化更具备稳定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