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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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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7日 来源: 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

  丁一元律师,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量刑标准

  隐瞒非法收入明知是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寻衅滋事罪,将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是行进行扰乱公共社会秩序,那么,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量刑标准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量刑标准

  要根据暴力致伤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暴力讨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催收时,我们是可以报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因为贷款平台或机构的催债行为必须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涉嫌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可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肯定会及时介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三、讨债人软暴力怎么取证

  取证方面可以采用录音,摄像,拍照,街边路人的证言等。

  1、讨债人用软暴力是违法的。

  2、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里面,明确指出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即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

  3、软暴力其实就是区别于肢体暴力造成伤害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暴力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潜在的危害常常被忽视,甚至有时候会被界定为一种习惯。

  

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量刑标准

  他人的财物是能够被没有权利的人侵犯的,轻一点的就是承担民事侵权人,重的就会涉及刑法。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怎么认定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在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特别是当犯罪数额影响到罪与非罪、法定刑是否升格时,不正确的认定方式会对案件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笔者同意第三种计算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为被毁财物的原有价值与残余价值之差。

  第一种计算方式依据的是侵权法和民法通则。侵权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都是权利救济的途径,两者的目的具有等同性。但笔者认为,此种计算方式在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民事是一种填平式的,主要考量的是如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原状是其承担的方式。当然,恢复原状的所有费用要计算在财产损失里,甚至有时要将部分间接损失计算在内。但此处讨论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从刑事意义确定其范畴。

  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数额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结果,衡量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则是一个民事侵权意义上的概念,即便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最多能作为认定悔罪态度的一个方面。所以,两者并非同等意义上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将恢复原状的所有费用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当然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财物一经毁坏,损失大小即为客观事实,而“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明显具有主观性、变动性的特征。所以,这种计算方式无法正确衡量犯罪数额,不能作为认定标准。

  第二种计算方式注意到了“恢复”与“毁坏”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考虑材料费的综合成新率与残值之差上,可以说已经倾向于从客观性的结果认定犯罪数额。不过,该方式仅适用于被损害财物被更换为新商品的情形,而且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计算方式包了工时费、辅料费等为恢复原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仍属于一种从恢复性角度判断的做法,未摆脱主观性、变动性的困扰。

  另外,实践中存在“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可能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这一公式计算,显然不合理,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因此从这一角度看,该计算方式存在着非客观性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罪与非罪、法定刑升降格时,不宜将这种计算方式作为办案依据,不能为了司法实践中操作的便利,而减损层面更高的刑法价值,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或者使罪轻者处以重刑。

  第三种计算方式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观念上都没有争议。被毁坏的财物应分为有残值与无残值两种,在无残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无争议;在有残值的情况下,被毁坏财物的犯罪数额当然是原值减去残值。

  但这种认定方法并未被司法实践及司法规范文件所确认适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种计算方式被认为难以操作:一是财物已经被损坏,原值难以认定;二是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其实这并非难点,从现行关于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看,原物是否存在并非能否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

  对于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笔者认为,既要关注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减损,也要重视财物整体功能的下降或丧失。不过,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即往往存在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所需费用要高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但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索要赔偿时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以指控的犯罪数额为限,所以,不利于被害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并不存在。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故意毁坏财物罪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3、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