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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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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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法律新规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经济犯罪时效一般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0日 来源: 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

 丁一元律师,广州专门处理职务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济犯罪的法律新规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一、经济犯罪的法律新规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经济犯罪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确定的数额幅度内,及时确定本省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迅速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纠正立案不实等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批捕起诉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3、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树立刑事诉讼的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建立灵活多样的联系制度,搞好日常工作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走私假币案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以上的,应予追诉。


2、虚报注册资本案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6、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8、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经济犯罪只是对某类犯罪行为的总称,这类犯罪活动的鲜明特点是极大的损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对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金融管理制度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可是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非常的多,很多问题也得知道了详细的罪名才好针对性的分析的。






经济犯罪时效一般是多久?

为了避免司法力量的浪费,同时也显示法律的人性,对于犯罪一般都规定了追诉时效,在时效内对犯罪人进行起诉,过了时效一般不再追究犯罪人的法律,不同的犯罪类型追诉时效也不相同,那么经济犯罪时效一般是多久呢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时效是国家为了节约司法力量和社会资源,将有限的司法力量用在最重要的案件中而制定的,不同犯罪例如经济犯罪时效规定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如果作为起诉人时,一定要注重诉讼时效,避免时效过了无法起诉,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被诉人也要根据时效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时效已过仍旧承担法律。